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35號
發(fā)布時間:2014/1/7 16:13:35 閱讀量2433
根據《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》和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》(CEPA)及其相關補充協議,海關總署制訂了《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》(以下簡稱《香港標準表》,見附件1)和《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》(以下簡稱《澳門標準表》,見附件2),修改了部分享受貨物貿易優(yōu)惠措施香港貨物的原產地標準(見附件3),F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《香港標準表》和《澳門標準表》使用了簡化的貨物名稱,其范圍與2011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中相應稅號的貨品一致,自2011年7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二、對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79號附件1《享受貨物貿易優(yōu)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》所列的“冷凍的橙汁”(稅號2009.1100)、“非冷凍的,白利糖度不超過20的橙汁”(稅號2009.1200)、“白利糖度不超過20的葡萄柚(包括柚)汁”(稅號2009.2100)及“混合水果汁”(稅號2009.9010)等貨物原產地標準進行了修改。修改后的原產地標準(見附件3)自2011年7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特此公告。